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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与刘军、白建锋、王永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黄德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白建锋,男,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王永太,男,汉��,住四川省。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军、白建锋、王永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6711.76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军、白建锋、王永太的银行存款136711.7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玉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首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