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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铭昊申请执行徐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铭昊,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徐铭昊,男,200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法定代理人:殷侠,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徐伟,男,1981年12月1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申请执行人徐铭昊与被执行人徐伟抚养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界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伟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徐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伟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096.85元,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将该笔存款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中,余款6353.15元申请执行人徐铭昊的法定代理人殷侠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徐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353.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