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98号原告赵某,女,住辽宁省彰武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与被告王某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某基于已经与被告王某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筝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