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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98号原告赵某,女,住辽宁省彰武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与被告王某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某基于已经与被告王某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筝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