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焦岗湖镇元新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曹建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岗湖镇元新社区村民委员会,曹建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焦岗湖镇元新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法定代表人:曹立海,社区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坡,男,1966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岗湖镇元新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曹建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岗湖镇元新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岗湖镇元新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岗湖镇元新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焦岗湖镇元新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应 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