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64号申请人:李某甲,男,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系申请人李某甲之子。被申请人:张某,男,系陕CX4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申请人李某甲因2015年9月1日11时40分许被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陕CX46**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李某甲受伤。申请人李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陕CX4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某甲已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陕CX4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