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陈某乙。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陈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