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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陈某乙。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陈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