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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爱稀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5知民初24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稀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爱稀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钊展。委托代理人:邹娟娟,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爱稀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邹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热播影视剧《门第》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该剧不仅入围第27届中国电视金鹰奖,还领跑第20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项,该电视剧女主角于某凭借《门第》中“罗某”的出色诠释获得了安徽卫视亚洲偶像盛典的“最受关注女演员”。原告耗费重金,获得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是网站AcFun弹幕视频网(http://www.acfun.tv/)所有者和运营商,为扩大网站流量、增加用户数量、吸引广告客户,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网站的ipad客户端上擅自播出由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热播影视剧《门第》以牟取利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播出热播影视作品,进行牟利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害,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将热播影视剧《门第》在该公司运营网站ipad客户端上播放;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涉案电视剧片尾截图及《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拟证明涉案电视剧的出品单位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授权书两份,拟证明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3、电子邮件打印件,拟证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删除,被告持续侵权。4、(2015)粤广某第3625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侵权事实。5、电视剧《门第》的正版出版物,拟证明该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原告所有以及该电视剧的具体内容。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用户在被告网站上分享涉案作品是原告及原告的合作方许可和鼓励的行为,不仅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反而给原告带来收益。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ACFUN弹幕视频网上“关于我们”和“免责声明”页面内容,拟证明被告是弹幕视频网站,提供评论平台,是服务提供商,而非内容提供商。2、爱奇艺网站上信息:“爱奇艺、PPS广告系统打通建成中国最大视频广告投放平台”,拟证明原告是做内容、做广告的网站,原告与PPS共同经营,原告主张其耗费重金获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与其经营模式不符。3、爱奇艺PPS用户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拟证明爱奇艺、PPS均为原告网站。4、爱奇艺网站“潮与虎”视频截图,拟证明原告采用视频内置广告来提供相应视频,只有原告的这种模式才能知道视频内容,被告只提供平台,对用户提供的内容不进行修改和变更,用户提供的是来自互联网的分享链接,被告无法进行审查。5、国内主流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提供页面截图(百度视频、凤凰网、爱拍网、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优酷等),拟证明上述网站基于自己的商业模式都鼓励用户分享链接,分享链接对于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属于分享授权,被告用户基于该分享授权分享链接不构成侵权。6、用户在微博上进行视频分享的示例,拟证明视频内容网站鼓励、许可链接的形式是目前科技情况下的主流模式。7、涉案作品在原告网站播放页面许可公众分享状态的截图,拟证明涉案作品在原告的网站上是鼓励和允许公众分享的。8、原告通知被告时所提供的授权证明,拟证明原告提交授权书是不完整的,被告即使对该邮件置之不理也没有任何过错。9、被告与原告的沟通函件,拟证明被告已在2015年2月9日前删除涉案电视剧的视频链接,并通知了原告。10、用户信息打印件,拟证明涉案视频上传用户信息。11、用户发布视频所需要填写的内容页面的打印件,拟证明用户上传内容均由用户自行编辑。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影视作品的权利来源及其法律状态事实。2012年12月25日,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皖)剧审字(2012)第005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门第;长度:36集(常规剧集);经审查,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发行,适当时段播出;发行前需在每集片首表明本发行许可证标号;申报机构:安徽广播电视台”等内容。原告提供的音像出版物《门第》的外包装载明:“制作发行: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视频:爱奇艺;ISBN978-7-88378-167-7”等内容。该音像出版物为六碟装,光盘上标明“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ISBN978-7-88378-167-7”等信息,六张光碟的盘芯处均刻印SID码(即光盘源识别码)。经当庭播放该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电视剧《门第》内容,每集时长为47分左右,片头载明“许可证号:(皖)剧审字(2012)第005号”,片尾载明“出品: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台”等版权文字信息。2013年1月30日,安徽广播电视台出具《授权书》一份,内容为:安徽广播电视台作为36集电视连续剧《门第》的出品方之一,将电视剧《门第》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可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授权时间2013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授权语种为普通话配中文字幕。2012年11月27日,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内容为: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电视剧《门第》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信息网络版权,现授予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性权利,授权期限为2013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另查,涉案电视剧《门第》于2013年5月29日在安徽卫视首映。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事实。根据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粤海广海珠第3625号《公证书》,其中记载:申请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某2015年2月5日向该处申请,对其使用平板电脑通过互联网下载相关软件浏览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并办理公证。2015年2月5日,在公证员赵雷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黄维监督下,邓圣操作该处ipad如下:在地址栏中键入www.acfun.tv,点击“前往”,进入到AcFun网站首页;点击该网页中的“移动客户端下载”,进入新的页面,在新的页面中分别点击“WP版下载”、“IOS版下载”、“Android版本地下载”;返回到主界面,点击“AppStore”,中搜索“acfun”,下载并安装“AcFun”到当前ipad中;在“AcFun”移动客户端中点击“频道”,后点击“搜索”,在搜索栏中键入“门第”,搜索并播放“门第”视频的相关内容等。邓圣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同时按“HOME”键及电源键截取相关屏幕图像后打印上述截得的屏幕图像,得到截得的图像共六十一幅。公证处公证人员在现场使用摄像机对ipad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了摄录,录得名为“00000”、“00001”的MTS文件。之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摄录所得的MTS文件“00000”、“00001”刻录成光盘并密封等。该公证书所附截图及光盘视频显示:AcFun移动客户端“AcFun弹幕视频网”的内容提要载明“AcFun弹幕视频网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网络弹幕视屏平台,是中国弹幕视屏行业的领军品牌,也是全球最早上线的弹幕视频网站之一,本客户端提供番剧订阅、视屏观看、文章浏览、匿名讨论等功能,开发商为GuangzhouAcfunNetworkTechnologyCo,ltd”。上述移动客户端的“开发人员网站”为网址是“acfun.tv”的网站。该移动客户端网页“热门排行”设有“游戏”、“影视”、“音乐”、“动画”、“文章”、“娱乐”、“科技”、“体育”栏目。在搜索栏输入“门第”,显示“视频门第”,点击“门第【全集】【已修复】”,显示共有36集,并列有完整的集数表,观看该视频人数为17410人,36人收藏,UP主:美一,创建于2013年7月6日。点击“01、05、19、28、36”,在该客户端上播放《门第》电视剧第一集、第五集、第十九集、第二十八集、第三十六集随机拖动部分内容。上述视频片头均显示“许可证号:(皖)剧审字(2012)第005号”,视频时间均为41分左右,视频中未出现任何广告,另视频画面左上角均显示“安徽卫视”,右上角均显示“PPS”字样。在庭审比对中,原告认为,上述涉案影视剧《门第》的影像内容与其主张权利的《门第》内容一致,并表示原告并没有授权或许可被告播放涉案电视剧《门第》。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比对意见,并承认其并未获得原告授权或许可播放涉案电视剧《门第》。另查明,原告网站涉案电视剧《门第》播放页面下方存在“分享”选项,用户可将涉案电视剧分享至新浪微博、QQ空间、腾讯微博、人人网、QQ好友、微信好友、朋友圈、百度贴吧,以及将视频贴到BLOG或BBS,没有包括被告网站及AcFun移动客户端。被告表示涉案作品的链接已经删除,故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视频来源于分享。根据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原告网站《潮与虎》视频截图显示,《潮与虎》视频开始前有广告出现,视频右上角有“爱奇艺”文字及QIY标识。庭审中,原告亦表示分享自原告网站的视频均有广告播放。另外,根据被告提交的AcFun弹幕视频网中“关于我们”的网页截图载明“AcFun弹幕视频网(acfun.tv)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弹幕视频平台”;“免责声明”的网页截图载明“AcFun不提供任何视听上传服务,所有内容均来自视频分享站所提供的公开引用资源,所有视频及图文版权均归原作者及其网站所有”。根据被告提交的涉案视频上传用户信息显示:用户“美一”,level.21,投稿数22,收听0,听众15。根据被告用户发布视频所需填写内容页面的打印件显示,用户可以在AcFun网站的用户界面通过向AcFun投稿的方式发布视频或文章,该用户界面左边目录包含“投稿管理”字样,该目录下又包含“视频投稿”、“快捷投稿”、“链接投稿”、“文章投稿”、“过往投稿”、“视频管理”,其中“链接投稿”页面显示,用户需要自行填写“标题”、“简介”、“标签”、“频道”、“封面照片”、“章节”、“视频源”等内容。三、其他查明事实。被告系成立于2014年4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营项目类别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2015年2月3日、2月4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发送标题为《致Acfun-立即停止爱奇艺独家影视剧等的侵权传播20150203》及《致Acfun-立即停止爱奇艺独家影视剧等的侵权传播20150204(第二次通知)》的电子邮件。上述邮件内容为,原告声称其为《门第》等影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运营的平台提供了上述作品,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作品的侵权传播并彻底删除该司服务器上的上述作品的全部内容。上述电子邮件详细列明上述涉案电视剧《门第》在AcFun弹幕视频网的网址,另上述电子邮件所附附件有名为“《门第》授权书”的文件。2015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标题为《爱奇艺主张作品处理情况》的电子邮件,其内容为:原告要求被告处理的作品现已全部处理,并附有名为“2015.2.9爱奇艺xlsx(21.6k)”的附件,其中包括涉案影视剧《门第》的网址。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向其发送了上述两封电子邮件,但辩称原告向其发送的涉案电视剧的授权书不是完整的,故被告对该邮件置之不理没有过错。原告确认发送给被告的授权书不是完整的,但认为原告并无通知义务,是否通知并不构成被告对自身侵权行为的免责。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删除涉案影视剧《门第》,故申请撤回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将热播影视剧《门第》在该公司运营网站ipad客户端上播放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另外,原告针对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共向本院提起十宗系列诉讼[案号:(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40-249号],原告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合理费用。本院认为:涉案电视剧《门第》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了《门第》音像制品出版物,该音像制品的外包装标注了出品单位、出版社、版号等规范的版权文字信息,光盘盘面亦标注有出版社、版号等版权文字信息,光盘盘芯刻有SID码。播放该音像出版物,在节目中亦标注了发行许可证编号、发行单位等版权文字信息,故该音像制品可认定为合法出版物。根据该出版物的版权记载、涉案电视剧的署名情况、以及原告提交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安徽广播电视台以及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再结合安徽广播电视台以及四川省文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证实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门第》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故原告有权为维护其自身权利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2015)粤海广某第3625号《公证书》记载的保全证据过程结合所附截图及光盘内容,足以证实被告开发、运营的AcFun移动客户端传播了涉案电视剧《门第》。经当庭比对,公证保全电视剧《门第》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电视剧《门第》相对应部分内容完全一致,且两者集数、时长基本一致,保全时亦是随机选取段落播放,故可以认定公证保全的涉案电视剧《门第》与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门第》为同一作品。AcFun移动客户端上提供了电视剧《门第》的全部内容。关于被告抗辩称被控侵权电视剧《门第》系由用户从原告网站上分享,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的问题。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公证保全截图及光盘内容显示,AcFun移动客户端上播放的涉案电视剧没有内置广告。而根据被告的证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网站上的视频播放有内置广告。且原告网站的视频分享栏内未见AcFun移动客户端,被告亦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电视剧《门第》来源于原告网站的视频分享,故被告称涉案电视剧是网络用户直接分享自原告网站,与事实不符。网络用户在AcFun移动客户端传播涉案电视剧不具有合法来源,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最后,涉案电视剧《门第》知名度较高,在该剧热播期间,被告开发、运营的AcFun移动客户端传播了该剧共36集的全部内容。该剧有明确的著作权人署名,名为“美一”的上传用户,显然不是该剧的著作权人。由此,涉案电视剧的侵权信息非常明显,被告对用户的侵权行为应当知道。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且未采取技术措施中断网络服务,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在庭审中已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已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故本院判决对此不再予以处理。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因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发行的时间、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涉案电视剧在AcFun移动客户端的观看量,同时考虑原告批量维权诉讼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1000元。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爱稀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给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817元;被告广州爱稀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任英慈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