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洪某某,赵某甲等与赵某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61号申请人洪某某,女,汉族,1941年6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赵某甲,女,汉族,1961年3月10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赵某乙,女,汉族,1963年4月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赵某丙,女,汉族,1966年5月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洪某某、赵某乙、赵某甲诉被申请人赵某丙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洪某某、赵某乙、赵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洪某某、赵某乙、赵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洪某某、赵某乙、赵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