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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周丽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开健、郑新佳,均系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邱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保,系广东三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法定代表人:吴启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2元,减半收取12376元(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绮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