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超芹、颜某等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超芹,颜某,胡金全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08号原公诉机关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超芹,农民。2007年、2012年因赌博先后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十五日;2013年6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4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颜某,无业。2015年2月15日因赌博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5年3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胡金全,农民。2001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无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6月4日因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超芹、颜某、胡金全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254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超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颜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胡金全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张超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超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超芹、原审被告人颜某、胡金全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超芹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超芹撤回上诉。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2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