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建军、刘云等与郑玉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刘云,郑玉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14号原告刘建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刘云,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建勋,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辉,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刘建军、刘云诉被告郑玉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建军、刘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刘云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建军、刘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钰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