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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红娣与徐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娣,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175号申请执行人胡红娣。被执行人徐兴。申请执行人胡红娣与被执行人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锡法北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徐兴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胡红娣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2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徐兴负担。经胡红娣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徐兴名下银行存款10029.57元,已开具执行费1500元,余款发还胡红娣。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兴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一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胡红娣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该车目前未被找到,故本案不宜处置。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兴名下没有房屋登记。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兴没有缴纳登记。本院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春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徐兴已不住在该辖区,目前无法与徐兴取得联系。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徐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115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执行费1500元、执行款8529.57元。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胡红娣通报后,胡红娣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徐兴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徐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红娣亦不能提供徐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北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兴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红娣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兴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华 伟执行员  谢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