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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执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与徐玉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088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复兴路98号。法定代表人潘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玉粉。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诉徐玉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确定:1、解除原告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玉粉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徐玉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让出坐落于金坛市虹桥路113号89室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3、被告徐玉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按每月20元计算的房租260元、自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的电费92元、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的水费67元,合计人民币419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玉粉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经预交本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后被告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案系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召集当事人协商,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暂未协商成,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