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继芳与安徽省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芳,安徽省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91号原告:王继芳,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务明,系本院许可公民。被告:安徽省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仰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芳诉被告安徽省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省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