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明虎与明金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虎,明金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75号原告:郑明虎,男,1962年8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张松,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金广,男,1967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虎与被告明金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明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法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