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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宋某某,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马某某,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莹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