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抚养、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