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郭辉正、曹丽君、欧镜棠、罗顺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4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郭辉正,曹丽君,欧镜棠,罗顺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邓文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素珍,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紫君,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辉正,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曹丽君,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欧镜棠,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罗顺欢,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郭辉正、曹丽君、欧镜棠、罗顺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额还款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财产保全费391元,合计97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荷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诗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