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李志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志东本院执行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63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志东应支付申请人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款49920.0元,承担执行费649.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志东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6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