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建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玉梅、张玉波、李怀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建设,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梅,张玉波,李怀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建设,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常建设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霞,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张玉梅,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玉波,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怀涛,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常建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玉梅、张玉波、李怀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建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建设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建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常建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姬于卫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