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闫春艳申请执行王连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艳,王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闫春艳,身份号码2306221972********,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肇源镇中央大街兴旺小区*楼**号。被执行人王连成,身份号2306221974********,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肇源县致富小区1单元502室。闫春艳申请执行王连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春艳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春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伟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