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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闫春艳申请执行王连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艳,王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闫春艳,身份号码2306221972********,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肇源镇中央大街兴旺小区*楼**号。被执行人王连成,身份号2306221974********,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肇源县致富小区1单元502室。闫春艳申请执行王连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春艳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春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伟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