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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受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受初字第5号起诉人: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围垦*号坝(绕城公路东)。法定代表人:朱国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富海,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诉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和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尚欠货款342520.27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2520.27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判令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诉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有《玻璃供货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中另明确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绍兴。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