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凤山、李桂清与孟繁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山,李桂清,孟繁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李凤山,男,汉族,农民,住镇赉县。原告:李桂清,女,汉族,农民,住镇赉县。被告:孟繁志,男,汉族,个体户,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山、李桂清诉被告孟繁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山、李桂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山、李桂清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山、李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凤山、李桂清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