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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鲁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鲁科尔沁旗看守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科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斯乐、代理检察员其力根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吉J20x**号小型轿车载着董某某、田某某、沈某某,沿国道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19千米+650米处弯道时,车辆向道南驶下道路,造成田某某受伤、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7月22日,经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过错严重,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某、田某某无过错、无责任。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李某某(甲方)与被害人沈某某的亲属(乙方)方某某、于某某、沈某、沈某达成赔偿协议,甲方赔偿乙方各项损失人民币10万元,甲方在签订协议时给付赔偿款2万元,乙方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本院委托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该司法局就此出具前矫办审评(2015)11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的情况及出具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人际交往简单,未与不良分子有过交往,无不良爱好,其居住的村委会、司法所同意接受其在社区进行矫正,其家人能够对其进行监管,保证人为其亲属郭小冬。综合评估以上情况,被告人张某某无社会危害性,没有前科劣迹,建议本院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其适用缓刑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接收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管和矫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照片、翁公物检字(2015)第131号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阿)公(司)鉴(法)字(2015)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阿公交认字(2015)第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前矫办审评(2015)11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沈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赔付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沈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同时结合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调查的情况及出具的评估意见,将被告人张某某置于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亚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