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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荣坤龙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民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坤龙,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民委员会,孔祥英,卜凡磊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632号原告:荣坤龙,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猛,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卜昭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均云,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孔祥英,居民。第三人:卜凡磊,居民。以上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葛均云,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坤龙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孔祥英、卜凡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坤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荣坤龙负担。审 判 长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人民陪审员  吕佐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