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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袁德与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德,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德,原陕西第二印染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袁国学。委托代理人薛灯塔,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西路**号咸阳兴信国际商务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周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万哲,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德与被上诉人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4)渭城民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袁德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袁德称与被上诉人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上诉人袁德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渭城民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袁德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袁德负担。审判长  彭永刚审判员  张军海审判员  韩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