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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执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金珠与李泽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珠,李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241-2号申请执行人何金珠,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李泽兴,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何金珠与被执行人李泽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4711.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泽兴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房屋产权、车辆、国土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文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