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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肖立人与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人,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孙向东,孙向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河行初字第00147号原告:肖立人,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冰,男,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杨争光,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颖,女,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第三人:孙向东,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孙向影,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肖立人诉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办事处撤销结婚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立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立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立人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肖立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