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肖立人与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人,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孙向东,孙向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河行初字第00147号原告:肖立人,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冰,男,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杨争光,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颖,女,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第三人:孙向东,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孙向影,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肖立人诉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办事处撤销结婚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立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立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立人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肖立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