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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翁秀玉与郑艺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秀玉,郑艺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翁秀玉,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郑艺娜,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告郑艺娜赔偿原告翁秀玉赔偿款人民币1355元。申请执行人翁秀玉于2015年8月28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艺娜赔偿款1355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等措施,被执行人郑艺娜于2015年9月10日向申请人翁秀玉支付赔偿款1355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浦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