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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号。代表人郑绍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光辉,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邵勇,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超,教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竹山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牛泉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申请人古牛泉公司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和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材料,被申请人古牛泉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答辩意见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熊彩平独任审查,对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债权范围以及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工行竹山支行申请称:我行于2013年10月19日向被申请人古牛泉公司发放借款400万元,用于收购生产原料,约定借款年利率为7.8%,期限12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古牛泉公司用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担保主债权期间为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担保的最高金额为450万元。古牛泉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请求依法拍卖、变卖古牛泉公司的抵押财产,我行就抵押财产拍卖所得款在4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债权的费用也按合同约定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古牛泉公司辩称:申请人工行竹山支行的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属实,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公司资产被公安机关查封,请求对公司资产整体处理,查封期间看管抵押财产人员的工资应优先支付。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古牛泉公司为收购生产原料,于2013年9月26日与申请人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古牛泉公司向工行竹山支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约定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年息6%加30%浮动幅度确定,若基准利率调整,则一月为一期,分段计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30%。此前,双方于2013年8月25日签订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古牛泉公司将其使用的5196.34㎡国有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及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0006769、0100007809、0100006767、0100006768的房屋)抵押给工行竹山支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期间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担保的最高金额为450万元,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但不包括在担保的最高金额中。双方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竹山县他项(2013)第018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和竹山县房他证城关字第01000070**号、第0121号房产他项权利证书。2013年10月19日工行竹山支行向古牛泉公司发放了借款,并明确借款年利率为7.8%,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逾期后,古牛泉公司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工行竹山支行遂请求依法拍卖、变卖古牛泉公司的抵押财产,要求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另查明,被申请人古牛泉公司三名股东涉嫌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公司资产现被公安机关查封,公司有2名留守人员负责看管公司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工行竹山支行与古牛泉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并发放了借款,被申请人古牛泉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工行竹山支行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古牛泉公司股东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其与申请人之间合法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古牛泉公司请求优先支付看管抵押物期间的工人工资,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坐落于竹山县城关镇桥东工业园竹山他项(2013)第018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定的土地使用权,竹山房他证城关字第01000071**、0100007053号房屋他项权证书确定的房屋准予拍卖、变卖;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合同约定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408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熊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