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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邓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11时20分许,被害人郭某到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59号新一佳超市一楼的建设银行柜员机取钱后,将其民生银行卡(卡号:62×××86)遗忘在柜员机内。被告人邓某见被害人郭某的银行卡尚在激活状态,随即将卡内人民币7500元取出后逃匿。2015年6月13日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取款录像、监控录像及相关截面图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邓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岩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