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二终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博伟重工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马建新村村民委员会、王以宏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博伟重工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马建新村村民委员会,王以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终字第00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博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学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马建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审被告:王以宏,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上诉人安徽博伟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马建新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王以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博伟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婕代理审判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汪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