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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肖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35号罪犯肖云,男,生于1976年5月7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9日以(2004)川遂中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肖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云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7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4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肖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