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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挺标、陈银裁等��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挺标,陈银裁,叶茂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394号原告: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慧来。委托代理人:陈燕。被告:叶挺标。被告:陈银裁,系被告叶挺标之妻。被告:叶茂丰,农民。原告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挺标、陈银裁、叶茂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燕、被告叶茂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挺标、陈银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起诉称,被告叶挺标与陈银裁系夫妻关系,被告叶挺标于2013年9月13日和原告营业部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用途为购工程材料,借款利率按月利率7.5‰执行,合同约定限于2014年9月10日到期。由被告陈银裁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叶茂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于2014年10月1日归还借款本金33591.35元,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尚欠未归还借款本金66408.65元及利息7380.24元,共计本息人民币73788.89元。原告向借款人夫妻和保证人多次催收也未还请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叶挺标、陈银裁归还借款本金66408.65元及截至2015年8月11日利息7380.24元,本息合计73788.89元。2015年8月12日起利息按借款合同第第十五条条第一款计算(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被告叶茂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挺标、陈银裁未作答辩。被告叶茂丰答辩称,担保属实。原告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基本信息各一份,待证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申请书一份,待证叶挺标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3.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待证被告叶挺标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并由被告叶茂丰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4.借款借据一份,待证原告向被告叶挺标发放借款的事实;5.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待证被告陈银裁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叶挺标、陈银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的放弃,被告叶茂丰对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挺标、叶茂丰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维护。原告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叶挺标,被告叶挺标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不归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叶茂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银裁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挺标、陈银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6408.65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5年8月11日的逾期利息为7380.24元,之后产生的逾期利息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9331120130005341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叶茂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被告叶挺标、陈银裁、叶茂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月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席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