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陶某,居民。原告马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登记结婚,于同年生一子陶冬进。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就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毒打原告,且被告生活作风随便,公开与异性生活,不尽家庭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1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无法找到被告而撤诉。现原告认为,被告与他人发生关系且长期不在家多年,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陶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陶冬进,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不归,致矛盾加剧。因感情不和,被告曾于2008年5月14日和2009年3月27日与原告协议离婚,因原告不同意协议离婚未果。现原告因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责任和应尽义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协议两份、谈话笔录、(2011)东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原、被告感情不和,由来已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被告离家不归,长期不履行家庭责任和应尽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而无法查清,其后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被告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陶某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审判员 于志丽人民陪审员 潘迎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晓霞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