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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季蔓申请执行绵阳中豪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季蔓,绵阳中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00-1号申请执行人吴季蔓,女,汉族,生于1980年。被执行人绵阳中豪实业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人事纠纷。本院受理吴季蔓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4)66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