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方志忠与林育辉、吴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方志忠,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林育辉,男,1978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丽芳,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忠与被告林育辉、吴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忠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方志忠负担。代理审判员张金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育玲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