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广州美好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文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美好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文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24号原告:广州美好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英。委托代理人:张纯刚,系该司员工。被告:李文豪(曾用名:李德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广州美好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美好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纯刚、被告李文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美好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在我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001948,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今未支付任何代理费,已侵害我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司中介费1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合同签订之日2015年6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文豪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没有完成全部的工作,虽然我构成违约,但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我是在合同签订时违约的,所以原告不能收取全部的中介费。2、在签订合同之时,我对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就支付中介费的条款提出异议,当时原告的工作人员杨某表示,可以在交易完成时在支付中介费,所以我在当天才没有支付中介费。3、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太高了,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被告作为买方与案外人黄某作为卖方签订编号为0001948号《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为本次交易的经纪方,合同约定,被告与黄某买卖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某房,房价款106万元。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其中,买方支付19000元。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的支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影响经纪方向买方/卖方收取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因自身资金问题无法购买涉案房屋,遂解除与黄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抗辩其曾与中介的工作人员达成协议,待交易完成后再行支付涉案款项,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因被告至今未有向原告支付过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原告遂诉至本院成讼。上述事实:有房产证、发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在中介活动中,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获取报酬为目的,故居间人收取佣金的前提之一是促成交易。本案中,被告通过原告居间介绍购买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关系,现原告已促成了买卖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应当获取报酬。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合同当天向原告给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被告至今未有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是购房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根本违约方,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标准为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要求调整该违约金标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付违约金应以19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6月18日计至清偿本金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另被告抗辩曾与原告达成交易完成再行支付涉案款项的协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对于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文豪支付广州美好家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6月18日计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元,由李文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静楠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