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祖民。委托代理人:陆卫。被执行人: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莱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裁决,而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于2014年10月20日被撤销,莱芜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审理期间未及时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三)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莱芜仲裁委员会(2013)莱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长 尚海军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郑凤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军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