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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诉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淮安设计室与涟水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淮安设计室,涟水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55号申请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淮安设计室,住所地在淮安市西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邵云俭,该设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延安,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涟水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红日大道与淮浦交叉口首府国际花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宋前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淮安设计室因与被申请人涟水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涟水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首府国际花园5号楼301室、501室、701室房屋;3号楼303室、304室、305室、306室、1504室房屋;20号楼308室房屋。申请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淮安设计室自愿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南门支行银行存款450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淮安设计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涟水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首府国际花园5号楼301室、501室、701室房屋;3号楼303室、304室、305室、306室、1504室房屋;20号楼308室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淮安设计室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账号:11×××71)。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