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会典因与被上诉人酒靖汶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会典,酒靖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会典,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靖汶,又名酒敬文,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崔会典因与被上诉人酒靖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崔会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崔会典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经被上诉人酒靖汶同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58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崔会典撤回一审起诉;三、准许崔会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为2950元,由崔会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为2950元,由崔会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