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民终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潘艳姣诉宏伟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凯里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潘艳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凯里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莫秋耕,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艳姣,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住贵州省黎平县大稼乡岑趸村第五村民组。上诉人贵州省凯里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5)凯民初字第138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贵州省凯里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本公司的住所地和注册地均在下司镇的凯里经济开发区,下司镇在麻江县行政区域内,本案应归麻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麻江县原下司镇在2014年9月15日已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黔府函(2014)184号文件,划归凯里市管辖,该文公开发布后,2014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黔高法政(2014)183号文件,明确下司镇区域内的案件归凯里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贵州省凯里市宏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和 斌审判员 潘 贵 卿审判员 冉 定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红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