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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梁保兵与时跃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跃东,梁保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跃东,又名乔林,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张克礼,武陟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保兵,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谢全海,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保兵与时跃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梁保兵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时跃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时跃东的委托代理人张克礼,被上诉人梁保兵的委托代理人谢全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玉香审 判 员 田 亮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