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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志东与盐城鹤鸣亭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东,盐城鹤鸣亭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王志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大中、林晓芳,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鹤鸣亭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8楼。法定代表人顾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跃、丁久卫,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东与被告盐城鹤鸣亭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王志东负担。审判长  徐德群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卢建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