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洮南市安定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安定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张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48号原告:洮南市安定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杰,男,4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安定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