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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22号-1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杨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杨巧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22号-1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吴天竹,行长。委托代理人:骆臣飞,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凯,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巧云,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杨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巧云涉嫌犯罪,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奚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