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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兴县兴建石料供应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县兴建石料供应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催字第36号申请人兴县兴建石料供应部。法定代表人尹建军,总经理。申请人兴县兴建石料供应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尧都农村商业银行太原支行票号为40200052/21975145、票面金额为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太原市碧富鑫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太原市华港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县兴建石料供应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春燕人民陪审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郭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治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