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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乔国莉与李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莉,李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乔国莉,无业。委托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北成,私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莉诉被告李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北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1号(安居3号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244831)。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宝马1997CC越野车WBAWX)为原告乔国莉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乔国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北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1号(安居3号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244831)。二、查封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宝马1997CC越野车WBAW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