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顾广华、魏巍等与谢兆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广华,魏巍,魏娜娜,魏春林,陈秀荣,谢兆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58号原告:顾广华。原告:魏巍。原告:魏娜娜。原告:魏春林。原告:陈秀荣。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兆江。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4区2单元901-904室。负责人:陆斌,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真文,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棠,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广华、魏巍、魏娜娜、魏春林、陈秀荣诉被告谢兆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广华、魏巍、魏娜娜、魏春林、陈秀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兆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广华、魏巍、魏娜娜、魏春林、陈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广华、魏巍、魏娜娜、魏春林、陈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广华、魏巍、魏娜娜、魏春林、陈秀荣承担。审 判 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