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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冯风华与张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冯风华,农民。被告张密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风华与被告张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风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风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风华负担。审判员胡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武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