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冯风华与张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冯风华,农民。被告张密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风华与被告张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风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风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风华负担。审判员胡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武彬 来自